被违法监视居住请求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40:52 71 人看过

赔偿请求人:阳某勇,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成都市川某金属结构厂厂长,住成都市洞子口四川某筑机械厂宿舍13栋1门。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冯某成,检察长。

复议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民,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阳某勇原系成都市川某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市川某厂)厂长。1994年11月,阳某勇以市川某厂的名义与四川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洽谈为该公司某设的银座大厦工程加工劲性钢柱,阳某勇为从中提取差价,以支付税金和管理费为由,与成都市川某青年贸易部(以下简称川某贸易部)负责人张某商定,先以川某贸易部的名义与某新公司签订价格较高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再以川某贸易部的名义与市川某厂签订价格较低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待某新公司加工款项转入川某贸易部帐上后,由阳某勇从张某手中提取差价。之后,张某将川某贸易部的公章借给阳某勇。同年11月23日,阳某勇以川某贸易部的名义与某新公司签订了每吨3250元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同月25日,阳某勇又以川某部的名义与市川某厂签订了每吨2000元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1995年5月15日阳某勇采用同样手段,以成都市川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仍为张某)的名义与某新公司签订每吨3300元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5月20日,阳某勇又以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市川某厂签订了每吨2000元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上述两个合同加工总金额为人民币2144064.46元,川某贸易部和川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某新公司支付的加工款项后,除去付市川某厂人民币904000元和某担了部分劲性钢柱加工任务的成都市金牛区王桥金属结构厂人民币150000元外,实际形成差价人民币1090064.46元。

1996年6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以阳某勇涉嫌贪污决定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阳某勇进行传唤,并于次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将阳某勇限制在该院一间办公室,并由四川某筑机械厂(即市川某厂上级单位)招聘的保安人员看管。同年11月13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对阳某勇监视居住,同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阳某勇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没有人身自由,这一事实有与阳某勇同期被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原成都兴盛民控厂厂长孙某成的证言以及阳某勇的陈述证某,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某办该案的人员也某认阳某勇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不能走出该院大门。阳某勇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141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1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视居住相关文章
  • 监视居住何时会被检察院解除或撤销
    一、监视居住何时会被检察院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解除时间是六个月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如下:1.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
    2023-10-11
    149人看过
  • 监视居住期间检察院会逮捕吗
    一、监视居住期间检察院会逮捕吗被监视居住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话,是可以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二、监视居住期间有哪些限制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23-08-13
    394人看过
  • 监视居住可以不移交检察院吗
    监视居住不用移交检查院,理由如下: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院。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但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2、法律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各个区域都设有派出机构,同时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有紧密的联系,并且有拘留、执行逮捕的权力,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或者不该监视居住者,也可以及时依法处理,因此,公安机关执行便于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和考察。3、是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对于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一般都要分离,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决定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4、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和法律监督机关,从有利于客观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的角度出发,不宜由其直接在社会上执行
    2023-08-02
    94人看过
  • 监视居住后检察院叫来做什么
    只要在取保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有关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检察院传唤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序而已。本人要做到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审理。一、取保候审期间传讯严重吗取保候审期间传讯属于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严重与否的区分,被取保候审人不用过于担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并且无次数限制,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到案接受传讯。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及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的,检察院、法院可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属于正常的办案程序,被取保候审人需随传随到,依法处理就可以,不用太多担心。二、取保候审为什么会传唤到看守所?如果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2023-03-17
    395人看过
  • 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能不能要求支付费用
    一、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能不能要求支付费用1、不能。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八条二、如何办理监视居住1、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执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3、结果:(1)人民法院、人民
    2023-06-17
    380人看过
  • 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检务督察的职责是什么?
    检务督察履行下列职责:(一)督察检察机构、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二)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三)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四)承担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指导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六)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务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行使监视居住程序有什么?(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
    2023-06-21
    491人看过
  • 检察院监视居住转看守所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检察院监视居住转看守所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还要根据案情。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2023-06-01
    137人看过
  • 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后怎么取保
    检察院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期间不能否取保候审。相关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3-04-21
    257人看过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可以实施吗?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可以实施吗?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
    2023-06-17
    500人看过
  •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怎么办
    一、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怎么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023-06-18
    278人看过
  • 检察院不予逮捕后是否能监视居住
    一、检察院不予逮捕后是否能监视居住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
    2023-04-28
    362人看过
  • 检察院监视居住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023-02-23
    103人看过
  • 监视居住有累犯检察院可以继续吗
    一、监视居住有累犯检察院可以继续吗监视居住不适用累犯,但监视居住有犯新罪的,应当取消监视居住,立即予以逮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
    2023-06-17
    229人看过
  • 检察院的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
    2023-06-25
    111人看过
换一批
#取保候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监视居住
    相关咨询
    • 检察院监视居住被抓有国家赔偿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7
      1、监视居住可以申请赔偿。《国家赔偿法》不排除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
    • 检察院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检察院监视居住的作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06
      检察院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检察院居所监视居住的定义?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1
      答:监视是在侦查起诉阶段适用的居住是强制措施,之后是否会被判刑还应看具体的犯罪情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
    • 监视居住由检察院管辖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检察院能否办理监视居住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7
      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