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巍犯抢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33 63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巍,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高坪镇夏景村一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28日因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7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第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巍犯抢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江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国辉、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爱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巍于2008年6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五次盗窃了8辆摩托车,盗窃物品价值2218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巍伙同何昆霖(已判刑)窜至隆回县高坪镇聂军洪IP电话超市背后,盗窃了袁保胜的一辆轻骑125-2V型两轮摩托车,骑到邵阳市魏源广时被邵阳市城管支队扣押,并已退回了失主。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10元。

2、2008年6月16日凌时1时许,被告人袁巍伙同何昆霖、聂波(已判刑)窜到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秀水明山小区内,盗窃了尹成一辆灰黑色劲隆125-10A型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87元。

3、2008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巍伙同何昆霖、聂波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团结小学附近,盗窃了杨思来的一辆红色纵情125-3型两轮摩托车,然后骑该车逃至中方县中方镇宏潞招待所,又盗窃了潘军民的一辆红色新八达两轮摩托车。三人将两辆摩托车骑到洪江市时,被洪江市交警大队安江中队扣押,并已退回了失主。经价格鉴定,红色纵情125-3型两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18元,红色新八达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08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巍伙同何昆霖、聂波窜至怀化市疾病防控中心,盗窃了徐辉的一辆钱江125-313型两轮摩托车,谢芳的一辆125-3B型两轮摩托车。三人驾驶这两辆摩托车途经洪江市塘湾镇时,何昆霖、聂波被洪江市公安机关抓获,洪江市公安机关扣押了谢芳的摩托车,被告人袁巍驾驶徐辉的摩托车逃跑。经价格鉴定,徐辉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谢芳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5、2008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袁巍伙同曾武、杨小聪(另案处理)窜至隆回县高坪镇颜公中学食堂,盗窃了刘贤礼的一辆黑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姜少红的一辆红色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逃往新邵县迎光乡村时,被新邵县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被告人袁巍被抓获。两辆被盗窃的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经价格鉴定,刘贤礼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姜少红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68元。

审理中还查明,被告人袁巍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28日因减刑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保胜、尹成、杨思来、潘军民、徐辉、蒋利民、刘贤礼、姜少红的陈述,证人吴桂菊、江三华、邱美玉、唐博、刘盛伟的证言,同案犯聂波、何昆霖的供述,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隆回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辩认笔录,领条,隆回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洪市价认鉴(2008)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隆价认鉴字(2008)第92号、第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隆回县人民法院(2004)隆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2007)狱字第755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巍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巍因犯抢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袁巍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2日起到2018年7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江华

审判员李国辉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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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罪和盗窃犯罪一样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盗窃罪和销赃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销赃罪”已经最新修改为“
    • 盗窃被抓有案底算犯罪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因为盗窃被判拘役,是被判处刑罚的,有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因为盗窃被判拘役,是被判处刑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录入信息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