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权,认为通过查封、扣押等比较实用的、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能极大改变环境执法软弱、不彻底的局面。专家对此并不乐观。
一是执法主体资质亟待明确。条文规定查封、扣押权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而现实是环境一线执法基本上是环境监察队伍,环境监察机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如果没有具体条文或者法律来授权,那么环境监察部门以此执法就是违法执法。
二是执法人员资质问题亟待解决。不管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环境保护部刚出台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明确了此项权力的执行需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实施,并在实施前要出示身份证件。但以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看,很多一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只有环保部门自己发放的环境监察证。
以浙江省为例,基层环保局存有大量编制外人员及非环境监察部门编制的事业编人员,且混岗使用现象比较普遍,造成了一线执法人员无执法证,办公室人员有执法证但长年不用的现象。建议明确环境监察证是否等同于行政执法证,可以凭此实施此项权力。
三是适用条件模糊,自由裁量权需规范。新修订的《环保法》中的查封、扣押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权,另一方面也对失职明确予以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关键是条文中的使用条件也模糊,尽职失职界限不明确,执法风险大。
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和应当立即实施查封、扣押的6种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了实施程序,细化了原条文,但严重污染和一般污染未相对严格区分,可以用与应当用也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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