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况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工资的两倍。
第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当月到期工资为准,不是实际工资,也不应包括一次性意外奖励和年终奖等补贴。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无法核定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照双方认可的实际工资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劳动者使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的前一日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自劳动者使用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雇主可以支付“从一个月的第二天到一年的第一天”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第三,员工福利是否属于应付员工工资,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科目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职工的医疗、生活支付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出国就医的费用,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规定,对没有食堂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职工,给予自有食堂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的费用
(二)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尚未分离的,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疗中心、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劳务费
(3)困难职工补贴,或者企业专门设立和管理的困难职工救助资金
(4)离退休人员计划外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其他离退休人员计划外支出。企业改制涉及的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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