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的、在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符合下列人员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4050”失业人员:界定时间为申报时上年度12月31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经县总工会认定并持有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城镇残疾的失业人员:经劳动、民政或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双方均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中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1年内进行四次以上求职登记,服从劳动保障机构推荐工作非因本人主观原因仍失业的,并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
7、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的人员: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在本县农村、家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
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了职能部门核发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证件,且符合上述1-6类就业困难人员类列之一的。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共性条件:
(1)在法定年龄内有正常就业能力且就业愿望(或转移就业愿望)迫切的;(2)本人目前未实现正规就业、稳定就业、充分就业的,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类失业人员;(3)在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在校学生除外)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家庭成员中配偶属国家机关、条管部门在职在编人员的本人不予申报;(5)家庭拥有中高档商品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35㎡的,家庭成员不予申报;(6)家庭成员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或持股经营者,年缴税额超过8000元,家庭成员不予申报;(7)未参加证件年检的失业人员不可以申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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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个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书。
2、符合上列的就业困难人员原有两证的须提供《就业登记证首页、《再就业优惠证第一、二页复印件及原件。无《再就业优惠证须提供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一页复印件及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口簿户口性质与本人姓名所在页),如本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不相符的,还需提供人口普查的原始资料。
4、各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
申办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申报材料,到实际居住地(须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根据申请统一登记《海安县就业困难人员调查申报审核确认表,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对提出异议和举报电话的情况进行核查。
4、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初审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核准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集中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审核认定。
5、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按月申报、按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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