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政府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实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乡镇(街道)质监机构办公用房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引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满足执法基本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首先,建设内容分为办公楼、商务楼和辅助楼三部分。各类房间的内容和用途如下:
(1)办公用房主要是指办公用房,用于员工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机构办公用地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建设的有关标准确定。执法器材仓库:用于存放基本执法器材、执法取证器材、应急器材等。没收物品仓库:用于存放没收、扣押的非法物品,包括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执法办公室:用于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询问和调查。4。执法档案:用于存放日常监督检查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等,并具有查阅功能。快速检验室:用于对质量可疑的食品、药品进行快速筛选检测。根据需要配备操作平台、样品柜、显微镜、紫外线照射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冰箱等设备。
6。服务窗口:用于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政策咨询等业务工作。培训室:用于培训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从业人员,以及工作部署、案例研讨、业务学习等;信息室:用于安装服务器、光纤、交换机、防火墙等信息设备。值班室:供员工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使用。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投诉,处理突发事件,接待和引导来访者,接受电话咨询等,还用于放置复印机、传真机、宣传资料等,等职工食堂、宿舍:解决远离乡(街)监所的职工食宿需求。更衣室用于员工更衣、住宿、洗浴等,其他房间需配备卫生间、储藏室、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1)建筑标准。根据编制定额,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的业务及配套住房建设标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10人以下,第二类11-20人,第三类21人以上。(2)建设规模。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一类不低于320平方米,第二类335-465平方米,第三类480平方米以上。商业及辅助用房面积指标见附件。三是相关要求(1)积极协调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采取调整、置换等措施,妥善解决乡镇(街道)机构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问题。其中,办公楼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清理办公楼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地方政府设立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基层综合执法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可参照指导意见。(2)因地制宜,规范配置。乡镇(街道)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基本需求和解决条件。既要满足执法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标识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的要求,规范基层监管机构办公用房标识。(3)基于当前的、长期的。根据人员配备、行业状况、监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规划,在满足执法基本需求的同时,考虑未来发展,可适当调整不同类型经营性住房的建设规模。
附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指标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标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8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9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年月日受理。现已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会后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讨论研究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广泛宣传的,新闻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媒体报道,新闻稿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三)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废止规章的文件,原则上以总局命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