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50:51 109 人看过

一、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相关学者分类,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二、债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企业债权就是指企业的上述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企业债权可以算是企业的资产,在公司破产清算等也会将企业债权弄清楚,用债权来进行抵债的情况也有不少。债权资产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存款和贷款活动中,以转让货币使用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各种商品交换中,以转让商品所有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资产。

三、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债权转让时必须通知债务人,通知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分析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债权让与的法律规定,我国采用的是通知主义,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为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允许受让人作为通知的主体,但对于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对于各方面当事人的效力即表现为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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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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