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无管辖权;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又称意义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婚姻和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信,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骗,注重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守法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由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组成。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年人、损害人格尊严等;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原则,既继承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与资源生态日益增长的矛盾。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四)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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