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治时空专刊》2月10日报道了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宗爱心官司———因受赠人死亡,受赠捐款余额的归属问题竟惹出了善款代管人与受赠人家属之间的一场纠纷。近日,由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再审,此案再一次引起了众人的关注。
八万元爱心捐款余额该归谁
小学生甲不幸身患白血病。甲所在学校以该校少先队的名义向社会发出献爱心的倡议,募得社会捐款共计24万余元,全部暂存于学校的银行账户,甲平日所需治疗费用皆由学校从中拨付。然而甲终因医治无效不幸死亡,共用去捐款15万余元。就剩余8万元捐款所有权归属,甲的父母与学校发生争执而诉至法院。甲的父母认为此款应属甲所有,其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此款,学校占有系不当得利。而学校认为该笔资金系社会为甲治疗白血病而捐,现甲已死亡,捐款的使用目的已不复存在,不同意继续拨付剩余捐款,且该款以学校少先队的名义募集而得,应属学校合法所有。
要正确处理本案,对捐款人、学校、甲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以及对捐款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是关键。
第一种意见认为,剩余的8万元捐款应归甲所有,由其父母继承。因为捐款人与甲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学校作为捐款的发起人,在接受捐款的过程中,实际上又担负起甲的代理人。对捐款人而言,将钱交给学校如同交给了甲本人一样。当所有捐款人将捐款投入募捐箱,即将捐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甲。
第二种意见认为,剩余的8万元捐款应归捐款人所有。捐款人与甲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学校应是捐款者的代理人,当捐款人将捐款交给学校时,即表明学校作为捐款人的委托代理人。学校只是将所募集款项统一保管,并用于甲的治病之用。现甲死亡,已不需要使用这笔捐款,而学校尚未将剩余的8万元交付受赠人,故所有权仍属捐款人,并未转移给甲。
第三种意见认为,剩余的8万元捐款应属于没有财产归属人的公益信托财产,此款应由学校用于与原捐款用途相近似的目的,或者由学校转移给具有近似用途的公益组织。
对上述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学校仅作为募捐的发起人并作为捐款特定目的使用的管理者,并不是甲的代理人。基于民法的一般原理,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几种法定形式。甲花费其中的15万余元用于治疗疾病,也仅是事实行为。在学校与甲之间并不当然产生上述的代理法律关系。另外,如果学校是甲的代理人身份,甲的父母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完全可以随时要求学校交付所有捐款而无须等到甲死之后。若如此,除了道德的约束,又如何能在法律上限制甲的父母仅用于某甲的治病?更何况,甲死后,若剩余的捐款归甲父母所有,也有悖于捐款人的初衷,不利于鼓励社会大众扶贫济困。
对上述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赠与合同是捐赠人与受赠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捐款人完全可将钱直接交与患病学生。若假设学校是捐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甲已死亡,8万元剩余捐款必然仍属所有捐款人共有,因治疗某甲疾病的捐款目的已不复存在,但公益性的捐款人大多系隐名捐款,并没有款项交接的法律手续,分配余款几乎不可能,那学校岂不因此获利?这也明显有悖于捐款人的初衷。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意见,因为将捐款人、学校、甲之间定位为一种信托合同关系,更符合该案中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因此会产生最好的社会效果。
一、捐款人、学校、甲三方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信托合同关系
现代信托制度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和引进,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我国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本案捐款人与学校之间的确是一种委托关系,但委托并不必然产生代理关系,委托还可产生行纪、信托等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以少先队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出献爱心的倡议,募得爱心捐款共计24万余元。有理由认为,捐款人是基于对学校的信任,相信甲的病情是真实的以及学校会将此捐款仅用于给甲治病的特定目的,才将自己的钱款委托给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否则捐款人何不直接将钱款赠与甲或其父母?另外,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学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募款倡议是要约邀请,捐款人的交钱行为是向学校发出要约,要求学校将钱用于甲治病,学校接受捐款是承诺,表示接受要约,愿意按要约履行,信托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本案中24万元捐款为信托财产,捐款人是委托人,学校是受托人,学生某甲是受益人,上述三方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信托合同关系。
-
本案原告对捐款余额是否享有继承权
492人看过
-
募捐财产余额可以继承吗
274人看过
-
八万元爱心捐款余额该归谁
373人看过
-
捐款治病后余额有没有继承权
370人看过
-
遗产中是否包括丧葬费的余额?
400人看过
-
公积金贷款余额能否挪作他用?
251人看过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 更多>
-
遗产纠纷案中,工资余额是否包括存款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7遗嘱继承,是遗嘱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
医保的退保余额是否属于遗产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5医保报销款算是遗产,属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如果在支付医药费时欠债务,要先偿还债务,再按照遗产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募捐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有附加条件,捐款应当按赠与的附加条件使用,比如赠与人在赠与时指明这笔捐款只能用于治疗、剩余部分收回等。这种情况下,募捐款必须按赠与人的附加条件处理,不能做为受赠人的遗产用于继承。如果没有附加条件,赠与后募捐款的所有权就是受赠人的了,可以用于继承。关于募捐款的使用,目前没有专门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但如果将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会伤了很多捐赠人的心,以后他人再有难处想在社会上募捐
-
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的作用是?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1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的作用即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跟个人账户余额有关系。可贷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帐户存储余额是挂钩的,目前的倍数最高已经从15倍放宽到40倍,如果按贷20万元(不包括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储余额。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实际可贷
-
遗产继承的子女要求子女捐赠是否违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081、不需要。父母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无需其他子女同意。遗产捐赠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将自己所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捐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