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际刑事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本世纪以来,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活动日趋频繁,且愈演愈烈。但是,何为国际犯罪,在国际刑法学界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单是表述国际犯罪方面的术语就很不一致,如有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跨国犯罪、域外犯罪、涉外犯罪等等。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未能对国际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以致给抑制、防范和打击国际犯罪带来困难。所以,给国际犯罪确定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成立国际犯罪的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国际犯罪不仅可以事前被确认,还可以事后被确认。即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惯例所规定的,或者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这一点不同于国内刑事犯罪,不完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国际刑法也没有完全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但在国际法中确实有关于刑事方面的规范和惯例。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来自联合国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国际宣言、国际公约、多边条约,也包括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等等。因此,国际犯罪的犯罪要件往往被规定在这类国际公约中。
第二,在没有这类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来认定。
第三,即使在没有公约又没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只要国际社会公认某一行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国际犯罪,这就同国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在事后再订立公约加以规定,并申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当时就有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由为战犯开脱,遭到国际社会的反驳。
2、空间条件:国际犯罪的实施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其危害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国际犯罪的实施在多数场合都不只发生在一个国家,甚至有些国际犯罪本身就是由国家或者国际犯罪组织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犯罪活动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在若干个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是国际犯罪常见的现象。国际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和活动范围的广阔性是国内犯罪无法比拟的,其危害也相应地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3、实质条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
国际犯罪具有危害国际社会的危害性,即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人类的和平、进步和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文明及优雅的环境等。国际犯罪的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有些国际犯罪的行为方式尽管与国内刑事犯罪差别不大,但其危害性要比国内刑事犯罪大得多,例如国际恐怖行为,国际贩毒行为等。为了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各国就必须超越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界限,共同联合起来对付国际犯罪。
4、形式条件:国际犯罪具有国际刑事违法性。
国际犯罪违背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所谓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条约、约定、承诺等国际立法程序以及国际和各国的刑事审判活动,来确认和惩处国际刑事犯罪,从而形成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国际准则以及对该准则的了解和遵守,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从禁止规范来看,国际犯罪所违反的不仅是有关国家的国内刑法,而且是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等形式制定的国际刑法规范或国际惯例。违犯国际公约的禁止性规定,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罪的最显著的外部特征。国内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可能在若干国家甚至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内刑法中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类犯罪,只要没有出现在国际公约的禁止规范中,它就仍然只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被视为国际犯罪。国际犯罪具有的国际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要比国内刑事犯罪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对成文的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公约的违反,也包括对根据国际和平、正义与国际秩序公认的惯例和行为准则的违反。国际犯罪,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这是由国际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是确立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需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就在许多方面创立了这类国际司法的实例。
5、责任条件: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犯罪的行为人须承担因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惩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国内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审判和行刑方式也有差别。
从制裁规范来看,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具有国际性,制裁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是世界各国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因而国际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可管辖之罪,实施国际犯罪的罪犯,不论走到世界上哪个国家,都要受到刑事制裁。这就不象国内犯罪那样容易受到国内刑事管辖权的地域局限以至很难对犯罪后逃至国外的罪犯进行制裁。
三、国际犯罪演变的因素有哪些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确定某个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是区别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非国际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美国的巴西奥尼认为,国际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实质要件、心理要件、因果要件和危害性。所谓实质要件是指由国际刑法典或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构成国际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心理要件是指罪犯在实施实质要件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自信或过失·因果关系是指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危害性是指根据各种具体的犯罪定义所确定的危害,但各具体犯罪定义不要求有危害的除外。
(2)日本和山本草二认为,国际犯罪构成依照国际犯罪类型的不同而确定。他把国际犯罪划分为三类:涉外的国际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和国家的国际犯罪,并且认为每一类国际犯罪都有其不同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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