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试用期员工应该支付半个月赔偿金。我国法律规定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试用期间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间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辞职,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培训费吗?
李某于2013年7月应聘到A公司从事司炉工工作,并与公司订了3年期(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约定为4000元。该公司在2013年9月份曾出资9000元让李某赴江苏学习司炉操作,李某通过努力获得了司炉操作证。双方没有就此次培训签订任何协议。2013年12月1日,李某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给付11月份剩余工资。公司则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应当返还9000元培训费。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12月1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3年11月的工资4000元。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照样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还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那么李某需不需要承担培训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其服务期协议主张相关培训费用损失的,但本案问题的关键是双方未就此次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指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本案中李某因尚处于试用期,且双方没有对培训有关事宜进行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故李某无须承担培训费用。
最后,该案经过仲裁员向公司负责人反复讲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经仲裁调解李某也愿意作出相应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2000元现金给李某作为此次争议的补偿,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主张其他权利而调解结案。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就要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责任。二是注意保存培训费用、差旅费用等凭证,增强证据意识。三是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四是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在劳动者出现严重违规等情形时,及时依照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约定作出处理,并主张违约金。五是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照样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还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现今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转换、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推进,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近几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呈现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是企业管理中十分重要且棘手的问题。完善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避免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广东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推出的劳动保障法务服务——企事保,可帮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充分了解劳动法律知识,简历规范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正确理解国家及地方性劳动政策法规,辅助企业正确应用政策法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企事保还提供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知识和技能咨询,预防劳动争议发生,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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