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9 17:51:08 104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是哪些

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人格权主体的保护以及对人格权所包含内容的具体列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则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4.人格平等则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人格权相较于其他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即所有的民事主体都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涵盖了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多个方面。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4.人格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它决定了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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