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为更好地贯彻本市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结合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局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布,于2005年7月12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修正案)
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旅游线路、机场线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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