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健全核对工作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广州市民政局对广州市政府办公厅2012年发布、有效期届满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穗府办〔2012〕3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5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二、建议和意见提交途径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意见和建议,并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一)邮寄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418室(邮编:510030);
(二)电子邮件:gzshdzx@163.com;
(三)电话反映:83191465,传真:83178426。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授权、委托原则;
(三)保密、诚信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复核)报告,指导和培训各区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复核)工作等。
各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核对材料审核、提请信息交换以及组织复核等工作,指导和培训街道(镇)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核对资料录入以及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复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复核调查工作。
以上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部门统称核对机构。
第五条核对机构应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工作场地、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核对设备,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配备问题。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创新、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确认)本市社会救助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需要对特定人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调查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定人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以上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统称委托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核对对象是指核对委托部门所确定的人员,包括:
(一)申请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二)已获得社会救助需复核的居民及其家庭成员;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委托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事先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委托文件、提供核对资料,明确核对要求。
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应在有效期内或在核对对象享受社会救助延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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