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23:25 174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15生效日期:2003-05-15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3]153号各区局、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为了确保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经与有关区、分局及中国**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共同磋商,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厂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一)**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二)福田区的深圳市**福实业有限公司上**专烟行、深圳市**烟酒专卖自选商场、罗湖区的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翠鸿商场、宝安区的**特专烟行等四家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二、价格采集时间要求(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1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和《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6个月。(四)各主管区、分局应负责监督各信息采集点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月初用EXCEL系统制表,并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三、各区、分局在年内应就《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内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于对《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正确理解与执行。四、有关区、分局要及时发现和收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报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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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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