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最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0:44:21 189 人看过

1、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2002-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redinroadtraffic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的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见附录A。4伤残等级

4.1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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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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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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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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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是指由于机动车辆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会影响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 更多>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赔偿标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程序: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08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
    •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11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inj 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
    •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伤残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治愈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估委员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残疾评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
    • 交通事故怎么评定人身损害伤残?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8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