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湖北省黄石市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
公布:湖北省黄石市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35元,二级伤残128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调整。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90元。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黄石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以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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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备注1级24个月月90%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
1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级
24个月
月90%
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
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级
22个月
月85%
3级
20个月
月80%
4级
18个月
月75%
5级
16个月
月70%
解18个月平
解34个月平
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距退休5年1次性就业补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
注: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及医疗补助适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平:系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级
14个月
月60%
解16个月平
解28个月平
7级
12个月
解14个月平
解20个月平
8级
10个月
解12个月平
解16个月平
9级
8个月
解10个月平
解12个月平
10级
6个月
解8个月平
解8个月平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2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1项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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