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原告章玉蓉独自生活在杭州,是94岁的被告沈宝凤(早年丧夫)九个子女中的大女儿;所居房屋杭州市复兴北苑13幢2单元102室是本案的争议标的,是原属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过程中,其余八个子女均未过问其老母的回迁安置问题,只有原告为该房在房改过程花费了较多精力,并支付了所有房款,原告在自身亦年老多病的情况下,还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细致地照顾年迈体弱的老母,故被告曾多次争得其他众子女同意订立遗嘱,众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欲将共同居住的该房由原告继承。1999年,被告为避免今后众多子女对此房产发生争执,故决定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赠与原告。并于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共同携带证件,至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办理了赠与公证,并还依此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隔数年后的2005年,被告的其他子女,即原告的亲兄妹们知晓了房产赠与之事,于是,此事便风声水起,一家更是不得安宁,兄妹间猜疑不断,后来升级至相互争吵谩骂,最后反目成仇。原告为此更是闹的身心疲惫,并因同胞兄妹的曲解而受到莫大的委曲,而其他几个兄妹也将门锁换掉,不让原告居住,把原告赶出家门,事情至此,原告已无法正常地继续在已属自己的房子中陪伴照顾母亲,只得含着泪,暂时搬离该房,孤独地住到了敬老院。
令原告大感意外的是,不久的一天,原告在敬老院中突然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其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原来,其余几个兄妹绞尽脑汁以老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赠予公证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诉请撤销公证。此案经过二级法院审理,认为公证程序确实存在瑕疵,故撤销了公证书。由此,相关房产管理部门也撤销了原已颁给章玉蓉的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的产权证重新更名在沈宝风名下。然而,原告为此大为不解,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过户,怎么这房子说没就没了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1999年11月2日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承办过程:
受援人与被告均为高龄老人,且又为亲生母女关系,原赠与公证书又被判决撤销,且案件中还夹杂着其它立场不同的八个子女,而该案的进程又为杭州日报等各媒体追踪报导。因此,该案的承办较以往其它援助案件更为棘手。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将该案指派给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陶旭东,由他亲自承办。受理该案后,援助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走访查档等调查取证工作。走访调查了上城区公证处,并对具体承办人上门做了调查笔录,对相关证人也作了走访取证,并仔细查阅了房产原始档案,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申请、印鉴鉴定申请、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等等一系列的举证工作。同时,代理人又从法律理论着手,着重论证行政诉讼中赠与公证书被撤销,与民事诉讼中认定赠与合同有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对此,还撰写了具有针对性的长篇代理词。一审审理法院经过二次开庭审理,进行了大量的举证质证过程及激烈的法庭辩论。而二审开庭时,几兄妹和代理律师甚至还将九十四岁的老母亲背上法庭,还当庭谩骂援助律师和受援人,这一幕,让受援人及援助律师倍受压力和委屈。
承办结果:
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涉案赠与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非赠与合同公证书的撤销而认定赠与合同的无效性。被告认为被告到上城区公证处并非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而是受原告的蒙骗,且赠与合同内容并不知情,赠与行为是不真实的。相反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赠与合同内容被告是知晓的,被告也明知去公证处办理的是赠与合同,被告已在赠与合同上签名捺印,应视为在原上城区公证处形成的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示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复兴北苑13幢2单元102室房屋赠与原告,原告愿意接受赠与。该房屋也实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已全面完成。故法院最后判决: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1月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中院经开庭审理,以相同的事实理由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后,受援人激动地给承办律师送去了锦旗,上书:心存百姓,为民护法。
简要点评:
本案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案件,受援人出钱为母亲购得房改房,且母亲自愿赠与自己的房产,在原赠与公证被判决撤销的情况下,也应属合法所得。本案在形式上是母女之争,但实际上是兄弟姐妹受利益驱使,暗中制造纷争,唆使母亲反悔,使得受援人无奈之下要与母亲对簿公堂。
本案的援助律师针对以上情况,深入调查取证,仔细钻研法律理论,从公证与赠与合同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着手,据理力争,同时充分考虑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在措辞上考虑再三,既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老人受到刺激发生意外。
本案的胜诉不仅需要援助律师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更需要拥有满腔的热忱,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这一场官司,真正对得起心存百姓、为民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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