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应侵权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1:53:23 444 人看过

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应侵权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的范围一般是以实际损害、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当然,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

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二)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三)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A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5日晚上,被告AXX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XXX家的XXX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XXX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XXXX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XXX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XXX“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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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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