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承担的责任包括:1) 当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2) 股东恶意逃避债务;3) 当出资不足时,股东需承担补足责任;4) 股东抽逃出资;5) 一人公司债务;6) 当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时;7) 发起人补足出资时,股东负连带责任;8) 股东未能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时;9) 公司未设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权由股东承担。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
1.当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且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
2.股东恶意地逃避债务;
3.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足时,股东需要承担的补足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当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时;
7.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补足出资时,股东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8.当股东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时;
9.当公司未设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权由股东承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连 带 责 任 的 情 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形包括: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未到期为限,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已到期为限,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未到期且债务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限,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上几种情况。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承担多种责任。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者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抽逃出资,或者一人公司的债务,或者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未到期为限,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已到期为限,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未到期且债务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限,股东承担担保责任,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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