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涉税实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地处成都市区内。2007年初,A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个企业需搬迁到郊区。年初A公司根据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另外A公司出售土地与B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入20000万元。
A公司房屋成本为5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为2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累计已摊销1000万元,其中房屋所占土地部分取得成本为2000万元。
A公司在搬迁后,重置房屋(新)价值金额为8000万元;另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线花费12000万元;此次搬迁中分流安置员工100名,每个人10万元的经济补偿。
那么,A公司因此搬迁事项应缴纳哪些税呢?
经过笔者查询相关税收法规,在这一事项中,A公司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分别说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A公司此项搬迁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0)-8000-12000-1000=9000(万元)。不过应该在搬迁后的第五年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A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税收规定折旧或摊销。
2.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因此,A公司在计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比例时,搬迁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所以,对于搬迁过程中需要拆除重新安装,停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暂停提取折旧。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以A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
又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A公司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0000-1000)×5%×(1+10%)=104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营业税税基时,房产占用部分土地购置成本不能减除。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关于印发骉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A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金额为20000×0.5‰=10(万元)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A公司职工补偿金额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免缴个税,其余的4万元按工作年限(以12年为限)平均后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缴个税。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应依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处理。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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