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2)由设置者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格式文书,原件需盖单位公章。可在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按顺序优先选取其中一项;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时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进行注册或用户登陆,在“部门办事”中选择“江门市公路局”,并点击事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在全市省养公路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点击申请按钮,在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申请资料,并在附件上传页面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点击“提交”,上传数据至网上办事大厅。
2.受理。江门市公路局窗口人员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在8天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交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4.领取结果。被许可人可自行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或提前约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网上办事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江门市各市、区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江门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在8天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现场核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听证等)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交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4.领取结果。被许可人可自行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或提前约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5楼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无?市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04]50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按粤价函[2004]506号(见附件)规定的标准下调10%执行。
二、其他有关事项按省的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自1日起执行。
附件:粤价函[2004]506号文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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