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司法救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9:23:43 124 人看过

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研究较早,刑事司法救助已经形成体系化和规范化,这是我国历来对刑事审判的重视程度,大大高于民事和行政。刑事司法救助的体系化和规范化,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救助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打造了一个发展的价值平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因为,刑事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人身自由处于限制状态,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后果不仅仅是人身自由的权利,还包括民事上人身、人格和财产权利等。刑事救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告人的权益不被侵害,从而保护被告人合法的权利实现。

我国司法救助在民事诉讼方面起步较晚,我国最早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法律文件始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使得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第一次走上了正轨。该规定的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并列举了当事人具有11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内容有所增加,明确十四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操作性得到一定的加强。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直接将司法救助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总结原有司法救助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较以往更加完善。该《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费的交纳标准,并将司法救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总则部分加以规定,同时,《办法》第六章专章对司法救助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主要的进步之处在于:其一,《办法》第六章对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减、缓诉讼费用的情形分别予以明确,使救助更具操作性;其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其三,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这说明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并不排除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四,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规定当事人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证明。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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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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