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44:02 491 人看过

1、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因情况变化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1、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办公设备搬迁、注销后、工程竣工等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已与员工协商

用人单位已与员工就转岗事宜进行书面协商,如向员工发送沟通函、通知函、协议变更通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等,但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ract

3.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时,为调任岗位提供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协商通知或通信函中必须说明,变更合同时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工资劳动合同不能低于原协议,如果新岗位的薪酬低于原合同约定的薪酬,则属于减薪和岗位调整,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协商无效;转岗时,不能增加面试、考核等转岗条件4.工会书面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需要工会书面意见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需要工会书面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基层委员会或地方工会

三、《劳动法》第43条支持情势变更原则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原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争议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但有关程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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