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用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8:02:03 368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证据满足一定条件下在刑事诉讼中是有用的。刑法中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微信电子证据的三性

(一)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提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这一规定,明确了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最基本要素。所以,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囚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用,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能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诉讼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诉讼凭证提交。

(二)真实性和关联性

由于微信聊天软件没有实名,无法认定该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本人,那么在法律上,微信证据和纠纷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待证,因此,必须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就是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加以证明。而对账号的身份认证,当前的司法现实操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当事人自己承认,由当事人在法庭庭审活动中认可自己即为微信聊天的相对方;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采用本人自拍照作为头像,清晰可分辨,和当事人特点相同;

3、网络实名制、电子数据发出人身份资料认证;

4、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提供证据。从上述方法可以看出,当事人若想以一己之力收集数据十分困难,技术方面和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度方面是最大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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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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