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拆迁不给补偿,合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54:31 326 人看过

新农村建设中不给予房屋拆迁补偿合理吗?

在新农村建设中不给予房屋拆迁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自建房屋补偿办法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讨论了以下两种情况:

1。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宅基地

此时,宅基地可安排被拆迁人自建房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屋。具体形式如下:(1)被拆迁人自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宅基地所有权的区位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建设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竣工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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