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6 10:14:42 214 人看过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总资产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

总负债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应付税金应付资产管理费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账户价值=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N

投资单位价值(P)P=NAV/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Pb=P

投资单位买入价(Po)Po=P×(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4)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4)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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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9日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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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与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反之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依法不予换发;依法撤销。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哪些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过罚相当;(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出具时就一定要把整个案件注明清楚,同时对于处罚的依据还有标准都需要写在上面,只要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当事人就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有任何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
    2023-07-11
    308人看过
  • 投资保险理赔期限的规定
    我国的投资保险是这样规定的: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一、合股投资合同怎么写书写合股投资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拟成立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经营范围及期限;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股投资合同的模板如下:甲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甲乙内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投资项目,总投资为_____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_元。第二条、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三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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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分裂能投保商业保险吗
    一、精神分裂症能否办理商业保险精神分裂症患者是不能办理商业保险的。即使出险保险公司会找出各种理由不陪你的。所以没有必要办理商业保险,可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投商业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2.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往往先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专业人士建议:应给家庭收入较高者优先考虑购买(他是整个家庭支柱);其次,妇女疾病也相对较多,可考虑购买此类“美丽人生”的产品;最后考虑孩子。当然,若经济条件尚可,最好一家三口一起购买。以防不测及万一给家庭造成的人生风险。3.保额的选择应以家庭总收入及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系数(如是否开车、有无社保、镇保等)为依据。这里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家庭年总收入的5%-15%支付保费较为适宜。一般建议,18岁以下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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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水稻保险投保须知》发放
    日前,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为使每位保险农户能及时了解投保、报案相关事宜,按照农户人手一份的发放要求,统一印制了30万份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水稻保险投保须知》,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水稻保险投保须知》中具体介绍了水稻保险的保险金额、费率、赔偿标准;水稻保险保费的计算、保费补贴的比例;水稻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赔条件;出险后如何报案;公布各县公司的报案电话,为农户的理赔提供及时便捷查勘服务;在每位农户收到《水稻保险投保须知》后,有投保意向的,可填写回执单确认投保事宜。目前,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已安排专人到各涉农公司蹲点督导,要求做到水稻保险宣传全覆盖,承保面较上年大幅度提高,全力开展水稻保险的承保工作,将农业保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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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能否投保人身保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当然,您完全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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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资金投资结构谋变
    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1月全国各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056.47亿元,同比增长55%;2月同比增速上升至62%。与此同时,借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东风,投*险、万能险等投资型险种市场的总体规模和所占比重从2007年开始飙升,到现在也并未随着股市下跌露出明显的下降曲线。业内人士指出,资金持续涌入保险公司,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投资者在股市震荡中寻求更为安全的投资渠道的心态。但无论是从保户的利益出发,还是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营,用好这笔巨大的保险资金才是最关键的投*险逆市飞扬权威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948.97亿元,其中万能险全年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45.69亿元,同比增长113.44%,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7.09%,占比同比上升7.31个百分点;投*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93.83亿元,同比增长558.37%,占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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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连政发﹝2005﹞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适用本细则,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的书面材料。第三条工伤保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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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险通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3
      赵江寿律师你知道吗保险公司今天收了老百姓的钱,要到次日凌晨才生效,可对于老百姓来说,你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单不给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是不对的,老百姓就以为今天我把钱交你保险公司了,今天你就的对我负责,如果你把投保单给投保人看了,投保人签字的,确认了,说明老百姓知道了,我今天买的保险,要到次日凌晨生效,
    • 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五、中国XX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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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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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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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5
      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可以咨询自己的代理人,如何处理,保单利益最优。如果不能协商成功,投保人是可以单方面不缴费,导致保单失效的,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保障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