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这一些执行方式极容易和行政相对人发生正面接触,情绪也会随之紧张,一旦造成肢体上的冲突影响非常之大,如果你觉得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近年来,在网络上曾一度疯传一段讽刺语:临时工人一声吼,地球也要抖三抖;临时工人本领强,敢为中华造脊梁;临时工人胆子大,刀山火海都不怕。这段话,说明现今政府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人现象严重,而且临时工人的暴力执法、违规执法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作为行政相对人,收到的伤害时无法估量的,如果真的遇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导致受伤,应该及时维权,获得赔偿。
首先,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暴力执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人民警察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执法过程中,难免需要使用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须使用一定限度暴力对执法对象的人身予以限制。
可见,“执法暴力”本无原罪,是否属于“暴力执法”,关键在于情形是否适当。
其次,是如何维权以及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况,作为受害人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你可以选择是否同时要求赔偿。经审查执行行为违法并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2、向工作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其不受理或对其赔偿决定满,可以向法院起诉。
无论是上面哪一种,向法院起诉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有些行政行为是通过复议的,因而在确定被告以及具体的赔偿问题时需要专业的判断,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找个行政强制执行专业的律师介入。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机构人员须要从业资格证吗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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