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有哪些负责事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13:19:32 229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有哪些负责事由

医疗损害责任免责的情形包括:

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有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n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n(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n(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n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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