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09:51:00 403 人看过

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在我们国家可能对于执行异议这方面的诉讼活动,大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一旦发现,第三者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提出的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阶段完毕之后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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