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6)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36:22 170 人看过

(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对民事主体交往安全义务的超越

交往安全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11}.民事主体间交往安全义务建构起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础性法律保护体系,但义务保护模式并不足以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尽管交往安全义务带有危险责任的因素,它终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围,至少原则上还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1}.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倡导者也认为,为了平衡社会利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权利保护模式下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往往不依赖于过错责任,即使生产经营者没有过错,生产经营者仍要对损害后果无条件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经营者赔偿责任,同时亦应考虑原因力规则,即对损害发生的参与度分配。

当代国家公权力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而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度干预,确保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为基本循环模式的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法律上的反对关系为主体的多元复合关系,不仅超越了义务本位时代的权利-无权利的赤裸裸身份等级;也不限于权利本位时代权利-义务对等,同时还包括了社会本位时代的权利-无义务的平衡协调{12}.有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权行为法由过去的过错责任发展到目前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并立的局面,而在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侵权领域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关缺陷产品或服务判断标准的一般条款化趋势意味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范围得以扩张。

(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属于经济法视野中的权利范畴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虽源于民事主体权利,但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从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民事主体权利的界限:一是权利主体范围的超越。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消费者,如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的区分{13},而不是民法上抽象、平等的人。正如日本学者所说:国家在实现公共目的的场合,必须把应受保护或规制的私人(集团)作为特定的法律主体。为此,就必须用具有社会属性的具体的人的集团(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同业竞争者等)来代替现代私法中抽象的人,以这种具体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构成保护这些法律主体的实在法{14}三鹿奶粉事件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同时也是公共卫生与社会经济安全事件,对我国整个乳制品行业的损害和负面影响巨大。二是权利义务内容的超越。民事主体权利的本质在于意思自治和维护个体利益,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却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具有强制性,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表现出明显的扩张性,权利义务非对等性,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自治的特征。如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中有关食品质量国家安全标准的制定,政府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五部门分别依法对食品原材料、食品加工、流通、服务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都是对生产经营者施加的强制性义务,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三是权利实现机制的超越。民事主体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起诉。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言:私法关系的制裁无强制力,权利者虽然可以对义务者发送制裁的通告,但若义务者不履行时,权利者得依民事诉讼请求制裁,权利者自身无权实施强制,这强制只有国家的权力才能执行,若单靠权利者本身的力量,除对方自动承认外,便没有科以制裁的方法。{15}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具有社会性,不仅体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中,也体现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监管法律关系中,若侵害这种权利,不仅权利人自己可以主张权利,政府可以对违法经营者追究行政责任,建立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媒体可以监督,非权利人(如社会团体、消费者个人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生产经营者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的适用,对失职读职的政府监管机构负责人的问责制等。当今社会出现了许多保护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即对私法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点与私法不同,并且和传统公法纯粹国家对私人的两面构造也不同,这些法律采取了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形式,人们一般称这些法律为经济法{16}经营者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市场经营秩序,不单使这种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损害赔偿,且进一步产生以国家权力对违法者处以公法上的制裁。由此可见,政府应该在消费者和商业组织之间扮演干预者的角色{17},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经国家公权力对契约自由所产生的消费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强制性的重新调整,由原先的民事主体权利所演变出来的新的权利类型,是公权与私权的结合体,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属于经济法的权利范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6: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安全保障权相关文章
  •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什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在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2023-05-01
    353人看过
  • 消费者的安全权侵权的界定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来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1992年12月贵州印江县的学生服用了河南某制药厂生产的驱虫药,造成3169人中毒,2人死亡。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
    2023-03-04
    360人看过
  • 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障
    消费者的经济权益由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具体条文包括: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退一赔三需要啥证据消费者若要求商家作出退一赔三的赔偿,所需要的证据包括商家对消费者具有欺诈行为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商家多收费如何赔偿商家多收费可以找到商家进行协商索赔,具体赔偿措施如下:1、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索要赔偿;根据相关法律,
    2023-04-02
    442人看过
  •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
    2023-06-07
    64人看过
  • 安全保障权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
    2023-06-07
    468人看过
  • 应高度重视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全国消协投诉情况分析之三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投诉统计汇总,2003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9万多件,有关安全方面的投诉15624件,比2002年的11601件增长了34.7%。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消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中居核心地位的最基本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对安全方面投诉主要集中在:食品、儿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美容和购物、娱乐场所服务设施七个方面。一、商品安全(一)食品安全,警钟不断“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几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发生的毒大米、进口奶粉被污染和亚硝酸盐超标、陈陷月饼、瘦肉精、豆奶中毒、结核奶、金华火腿添加敌敌畏、毛发酱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食品未标注转基因标识,使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极大侵害。200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
    2023-06-07
    60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者权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要求这些产品或服务不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危害。 这一权利强调了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责任,要求其在设计、制造、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消费者在正常使... 更多>

    #安全保障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
    • 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消费者的重要义务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7
      这个问题很大,希望你能具体些。 这希望对你有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
    • 商家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3
      商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来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1、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2、积极保障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 3、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其信息安全。
    •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