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防犯罪对策
无论是审计监督还是法律严惩,都是事后的监督和制裁,无法从源头上遏制专项资金挪用犯罪现象的发生,也无法有效的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群众利益受损。
鉴于此,在立法上要严厉打击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的同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挪用犯罪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制约,同时,也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综合考虑这些措施使得有关人员不愿犯、不敢犯、不能犯。
(一)完善立法
犯罪原因的经济学理论是以假设人类有足够的理性面对社会且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的。该观点认为,由于犯罪人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所以才去犯罪。
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的处罚都是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条款来进行的,而我国目前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刑罚规定,仅规定了自由刑的处罚,即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没有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责任,在追赃方面亦无具体的规定;或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也大多数能够被判执行缓刑,而犯罪分子所在原单位并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犯罪分子仍然能够保留其原职位或工作关系,这些都直接削弱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挪用公款这种利用职权进行的贪利性犯罪,应该完善立法,在现有刑罚基础之上首先附加剥夺政治权力。不仅使其丧失一段时期的人身自由,还要使其丧失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其次,增加财产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处以涉案数额数倍的罚款,以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第三,对于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对其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同时要剥夺其以后从事与会计有关的工作的权利。
(二)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要规范体制,完善和健全内外部的监督体系,第一要强化领导干部内部平衡制约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程序,在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的平衡,对权力行使进行约束、控制和督促,防止权力的滥用,第二要进行社会监督,特别要进行新闻监督、上下级互相监督和公众监督相结合。
尤其要加强舆论监督,要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在加强舆论监督力度的同时,提高舆论监督的法制化程度,发挥舆论监督这个被马克思称为“第三权力部门”在揭露和抨击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等腐败现象方面的作用,达到对有关人员监督的目的。
(三)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
基层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长期处于基层组织,其人情观念较重,如果忽视对这些人的法治教育,关键时刻他们分不清楚何谓合法,何谓违法,就会导致犯罪。
因此,对基层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一要加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检察机关要与财政部门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定期开展预防犯罪教育,以案说法,抓好警示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使其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二要加强其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培养,各级纪委要注重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增强其公仆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三要完善对领导干部的财经纪律培训,使其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防止从违纪走向违法;四是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物质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诸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补助,社会保障制度的所有费用全部都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五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廉政机制,提高法律的预防性,确保法律的警示性以及实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判例化。
(四)完善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首先,人事部门要加强完善对财务人员的考核任免制度,加大其职务行为的廉洁程度在考评中的评价比例;其次,对于各用款单位的会计人员要从体制上保持其地位的超脱性,发挥其监督作用,明确其监督责任,对于那些未履行、未妥善履行监督职责的会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第三,加强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道德操守意识。
(五)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目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还存在诸多漏洞。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工作,使得专项资金的管理、运作都在阳光下进行。各职能部门在区委区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用款单位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监察部门的横向监督制约作用要充分体现,除了常规检查以外,还要经常性的突击检查基层组织对此类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情况。
(六)加强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德治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首先,要构筑诚信的道德文化。制度规范和道德文化共同扮演着社会关系调整器的角色,法律制度是道德的低限,道德规范是最高的法律,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信用。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观念,让公众了解并深刻认识到挪用专项资金的危害,自觉的参与到反挪用专项资金的斗争中,真正做到“道德内省,制度外束”。其次,要不断完善职业道德操守。
任何一种监督都有局限性,法律处罚性的功能也是如此。要从根源上治理和控制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一些指导公务员廉洁自律的明确的规定,使之成为进入某一行业的先决条件和个人的必备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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