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几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9:44:35 51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三次。不正当竞争包括: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垄断,狭义,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它与制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保障自由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竞争法)一起,共同成为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

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等。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综观世界各国,并非都一概确立了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法典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不在少数,但是,这些国家并不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非常重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立法,只不过在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有些国家不制定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在综合性的竞争法律体系中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如美国和英国;有些国家用一部法典统一规制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匈牙利;还有些国家是在民法典中以若干规定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法国。因此,我们应当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而非仅仅局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外,从内容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概念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别,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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