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与离婚:家庭生活影响及法律规定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18:50:23 258 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地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罚方式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发生后,也有可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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