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办理权属证书房产公司被判违约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决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文某等43名原告共计28.1万余元违约金。
今年7月,文某等43名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延迟办证的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通过审理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包括文某在内的43名原告共计36户向某公司购买了位于郴州市苏仙区龙腾广场的住房和门面,并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中,虽然签订合同的时间、购房面积、房款金额各不相同,但约定的交房时间均为2005年12月30日,还约定在交房后360日内,开发商须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按已付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房屋,但直到2007年5月21日才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资料。截至起诉之日,除少数业主取得房产证外,大多数购房户仍未拿到房产证。
案件审理中,苏仙区法院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多次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但最终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卖房未如约提供房产证屠某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未能如约提供房屋所有证,使买房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买房人毕先生将屠某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订金。记者近日获悉,北市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屠某违约,并判令其在已返还定金30万的基础上,在返还30万定金。
2008年1月8日,毕先生与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毕先生购买位于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处房屋,总房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后,毕先生向屠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但屠某却违反协议约定,始终未能向毕先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于是,毕先生于今年2月15日向屠某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在5日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2月29日,在屠某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毕先生依协议约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向屠某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3月4日,屠某仅返还了定金30万。为此,毕先生将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屠某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屠某之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开发商把房产证丢了,因此责任在开发商,我方并无过错。
在庭审中,屠某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北京A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函件中载明该公司正在为屠某补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约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不履行协议,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双倍返还双倍定金。现屠某未能向毕先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造成双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屠某返还定金30万元。
办房产证时方知房屋被抵押27名业主维权获支持
在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由于开发商拖欠贷款,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查封,于是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了新康园27名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
1998年,李先生等二十七名原告购买了由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1999年7月9日,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1999年前后入住。2006年初,李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因A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查封冻结。后原告与其他业主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方知是A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李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房屋是A公司开发又没办理产权证,被误认为是A公司的财产。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购买的新康园小区房屋所有权并判令A公司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在法庭上,被告A公司辩称:开发商愿意为他们办理房产证。产权应该是购买人。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经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且被告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故原告有权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在房屋出卖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所有,故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所有。
据此,法院做出判决,依法确认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对新康园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业主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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