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三、处罚
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①、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5万元≤个人受贿数额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
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
④个人受贿数额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酌情予行政处分。
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会规范公民的行为,同时也会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侵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行为后,不仅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也是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会根据受贿的具体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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