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二○○七年七月二日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建立稳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参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评先、选优活动。
第五条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标准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
职工方要约的提出: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推选出的代表提出;农民工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农民工协商代表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指派,首席代表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主席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担任;农民工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企业或者区域、行业(产业)组织指派,首席代表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
第九条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将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流动务工人员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集体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解除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分别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查该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
第十二条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与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或者行业(产业)工会可以与企业、行业组织,就本区域、行业内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订立、终止、审查、监督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
(二)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四)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
(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的;
(七)妨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15日施行
140人看过
-
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74人看过
-
沈阳市试行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规定
451人看过
-
沈阳集体户口迁出
207人看过
-
《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将出台含两个最低标准
108人看过
-
沈阳市动迁补偿规定
238人看过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上参会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讨论,听取意见,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 更多>
-
沈阳市产假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18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沈阳集体户口是怎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3经户政处审批的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在沈就业人员均可挂靠沈阳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普通高校毕业的须毕业两年以上) 一、跨地区户口迁入(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我中心): 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同意调出函,到沈阳市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 2、到沈阳市人事局人才开发流动处取《调入沈
-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是哪些意思?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7自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有不少厂办大集体已顺利实施改革,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尚未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随着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拉开帷幕,作为制约国企市场化进程的历史遗留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正再次蓄势发力:中发〔2015〕22号文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国企十项改革试点将厂办大集体改革列入其中;
-
沈阳集体合同备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3沈阳集体合同备案可根据《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经2014年8月27日沈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办人,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14年10月22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特别规定、监督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11月15日起施行。
-
沈阳市康平县一伙集体盗窃怎么处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