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定人数为50人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股东诉讼的规定
一)直接诉讼
直接诉讼占公司诉讼中的大部分。那么根据原告的不同,可以将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1、公司提起的直接诉讼。包括:公司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包括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例如股东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诉讼,这就是基于违约之诉。例如,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提起的诉讼就是侵权之诉。而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主要是违反诚信义务和勤勉之责的诉讼,例如公司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2、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包括股东向股东提起的违约之诉,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之间是契约关系,因为股东之间的诉讼基本都是违约之诉。例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股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的其他股东的损失等。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包括违约与侵权之诉,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这是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直接诉讼,主要包括股权确认之诉,股档权益诉讼,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
二)代位诉讼
代位诉讼在公司诉讼中占一小部分,且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进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代位诉讼。这是公司诉讼中最重要的代位诉讼,是代位诉讼引入公司诉讼制度最初的动因。
2、董事代位诉讼。董事代位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的理论基本相同,区别是董事代位诉讼可由单个董事进行,而无需表决权的限制。董事代位诉讼,主要发生在当董事会无法做出是否起诉的集体决议时,董事会中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可以单独行使职权,决定提起代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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