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为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并缴费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55:23 466 人看过

[案例描述]

孙师傅从1999年就从河北到北京打工,主要在北京的一些建筑公司工作。建筑公司的工作大都围绕着建筑工程进行,所以孙师傅也不断地变换着单位。由于孙师傅比较年轻,身体也比较健康,所以对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基本上不放在心上,一心只想趁自己年轻多干点活,多攒点钱可以供养家人,也可以将来防老。

2005年4月的一天,孙师傅在工地工作到中午,正要休息吃饭时,却感到头昏沉沉的,随后就软软地就地倒下。建筑公司的工长和其他工人将孙师傅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孙师傅得了脑溢血,于是孙师傅只得住院。建筑公司当即拿出一万元人民币为孙师傅办理了住院手续,此后又有工长看望了两次孙师傅。孙师傅的妻子得知孙师傅患病也赶到了北京,在医院照顾孙师傅。由于孙师傅年轻,身体恢复得很快,出院结算时,孙师傅发现建筑公司垫支的费用早已经用完,医疗费用共计25,300元.除了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一万元外,孙师傅从自己的亲戚那里借了15,000元,付清了其余的款项。

出院后,孙师傅回到建筑工地要求工作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给他医疗费用,没想到公司的负责人却说,公司并没有与孙师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孙师傅是被河北那家劳务公司派遣来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建筑公司的一万元就算对孙师傅进行了补助,但是其余费用不会向孙师傅支付了。可是孙师傅并不记得自己与那家河北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协议,更不可能订立劳动合同。一气之下,孙师傅将建筑公司告上了仲裁委员会,结果孙师傅因为河北那家劳务公司的证明而被认定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建筑公司不必承担孙师傅的医疗费用,当然建筑公司更不会为孙师傅办理医疗保险了。孙师傅又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还是这个结果;接着又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这个结果。然后,孙师傅拿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到河北告了那家劳务公司,那家劳务公司才知道,如果证明孙师傅是自己派遣出去的,则自己就要为孙师傅办理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纳费用,现在白纸黑字地写着自己的证明,就无法否认自己与孙师傅是有劳动关系的了。最后,经过协商,孙师傅的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河北的那家劳务公司承担了,案件算是有了一个结果。

[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大量进城打工确实引发了对农民工管理模式的讨论,由劳务公司组织农民工进城打工并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管理工作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不可借这种管理模式推卸自己的责任,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一旦发现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劳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就应当及时行使监管权,处罚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关系是指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非正常劳动用工的当事人因为用人单位的聘用而建立的关系,通常这种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而是民法调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为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

由于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只有十几年,非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还是存在的,劳务用工关系的存在就是具体的表现。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所以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聘用的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与聘用的劳动者建立的是什么性质的关系有密切的联系,而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必为聘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故确定哪些人属于劳务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类人员可被认定为劳务人员:

(1)在企业拿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待岗的富余人员,如果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工作单位构成的是劳务关系,他们被定性为聘用单位的劳务人员。

(2)在原单位已经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即无须在原单位上班、领取原单位核定的工资但是又尚未到社会保障机构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属于劳务人员,与聘用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合同,而他们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3)已经在原单位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一般称返聘人员)也应属劳务人员,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为这部分人员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原则上这部分人员不能就业,因为这部分人员的继续就业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劳动力就业。

(4)由本单位借调出去工作的职工或在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却在其他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5)符合建立劳务关系的其他人员。通常包括兼职工作的人员、单位的顾问、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支付报酬前提的临时聘用人员等,均属于劳务人员,聘用单位与这些人构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人员的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中的劳动者因为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保险关系也应仍在原单位,所以应当由原单位统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实际聘用的单位当然就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在第三种情况下,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也应当由原单位负责;在第四种情况下,因为劳务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所以医疗保险费也应当由原单位负责缴纳,所以实际聘用的用人单位也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在第五种情况下,则主要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究竟在何处而确定是否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能以短期聘用等借口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能以各种借口不为聘用的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的手续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劳务关系只是形式上的,而实际上却是劳动关系性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例如,有些企业聘用员工并不直接与被聘用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却要员工与一个没有实际用工关系的单位签订合同,该单位与员工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聘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推给所谓形式上的劳务派遣单位,而是要承担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实际责任。或者,该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的费用及时交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建立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手续,不能利用我国目前还存在的这种劳动力管理制度的现状,而推卸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法规]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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