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作指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22:23:38 156 人看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0号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期货,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汇编、对外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发展、风险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报表,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三)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统计制度,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完善证券期货统计指标体系,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四)建设并管理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五)负责办理与会外单位之间的统计协调工作;

(六)办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和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项目补充内容的备案;

(七)组织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其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除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之外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格式与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证券期货统计资料。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确保成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承担以下职能:

(一)分析评价证券期货统计标准,提出补充、修改的建议;

(二)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三)讨论其他与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处室履行统计职责,其统计职责包括: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完成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二)组织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对外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三)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配置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证券期货市场基础知识、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必备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和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组织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三章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负责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项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执行前述统计调查项目时,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对统计调查内容作出补充,并报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调查项目,并报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方面的标准化。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组织统计调查时,应当对统计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格式及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公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等统计调查方式。涉及保密内容的统计调查,应当遵循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统计调查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统计资料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做好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的统计数据,并在填报说明中,对基层数据的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的异常变动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发现报送的统计资料有误的,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本单位的统计部门或者人员予以核实订正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更正与说明。必要时,还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定期调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补充,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业务记录等方法,搜集、整理证券期货基本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并就其对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一些市场高度关注、关系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大局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组织证券期货统计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及其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协商。

统计调查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一部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或者单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实现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统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的对接。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提供和公布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或者公布。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外提供或者公布本辖区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编造、伪造统计资料,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一)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其真实、准确、完整程度;

(四)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检查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统计调查对象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

(三)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及其有关人员提交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自查报告。

非现场检查时,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备查资料及其说明或者自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一)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拒报或者无故迟报统计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统计检查。

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监管信息包含统计资料,其报送或者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公开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组织统计调查的,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标准。

前款所称的自律组织可以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9日 17: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券公司相关文章
  • 证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三板募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有关事项,明确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等六个方面的要求。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支持QFII、RQFII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借贷业务,对冲做市业务持仓风险。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
    2023-06-06
    328人看过
  •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有:(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下:1.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人员管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023-04-24
    431人看过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管理有何规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政府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基金。这类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其销售和赎回是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相对于政府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类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其销售和赎回是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与公开募集的基金有所不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行业募集资金、向特定地区募集资金等。同时,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规模也较为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者需求进行募集。然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由于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面向对象较为特定,因此,如
    2023-08-27
    199人看过
  • 券商基金期货私募资管将统一监管
    近日,证监会向部分券商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小范围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它们的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同时明确了私募资管业务的类型、投资范围、审查程序及托管要求。一家北京的券商资管部门人士表示,《管理办法》所强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与公募基金相区分开。《管理办法》将券商、基金和期货的私募资管计划可投资范围扩大,几乎涵盖所有场内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上述机构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来开展业务,分别为单一客户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而按现行标准,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针对券商、基金及期货公司三类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分别颁布了监管要求,各类机构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业务类型并不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管理
    2023-06-06
    141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
    2023-06-12
    481人看过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规定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规定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
    2022-11-28
    263人看过
  • 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营业机构)代理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健康发展,践行普惠金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质量问题索赔依据什么法质量问题索赔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办?营业执照副本丢失补办流程: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
    2023-03-17
    325人看过
  • 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这适应我市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证处应当提留的费用;1、事业发展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15%提留;2、医疗和意外伤害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3%提留;3、养老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7%提留;4、人才教育储备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5、风险赔偿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6、福利金,按工资总额的5%提留。以上各项是保障公证事业发展,提高公证公信力、解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的基本费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督促公证处按时足额提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二、公证处应当交纳的费用:1、税:公证处及公证人员都应遵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2023-06-06
    74人看过
  • 订定「银行经营信托或证券业务之营运范围及风险管理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发布日期:2001-8-1执行日期:2001-8-1民国90年08月01日订定第1条本准则依据银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经营信托业务之营运范围,以其依信托业法第十六条所定业务项目,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者为限。银行并得申请办理信托业法第十七条之附属业务。第3条银行经营信托业务之风险管理,除应符合其它法令规定者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国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申请认许时所设分行应设置信托业务专责部门,除得收受信托财产外,并负责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及处分;各分支机构办理信托业务,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限于信托财产之收受,其管理、运用及处分均应统筹由该专责部门为之。二、信托业务相关会计应整并于信托帐处理。三、银行专责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信托业务,应以显著方式于营业柜台标示,并向客户充分告知下列事项:(一)银行办理信托业务
    2023-06-07
    477人看过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一、规定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二、规定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三、删除规定。四、规定改为规定,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五、规定改为规定,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六、删除规定。七、规定改为规定,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八、规定改为规定,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一)个人或者家
    2022-11-14
    486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及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特区公司条例等规定。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管理特区证券业务。第四条依本办法规定提供给主管机关、交易所以及向社会投资公众公布和公告的一切文件、报告必须真实无误,无重大遗漏。任何虚假表示,有意隐瞒重要相关事实以及因疏忽而造成重大缺欠者,均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加以处罚。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善意取得其他有价证券的他人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五条除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涉及的下列词汇具有其相应意义或内容:(一)有价证券,是指依本办法募集、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价款缴纳凭证,视为有价证券。(二)公司,是指在
    2022-11-12
    424人看过
  •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服务机构的员工可否代理证券投资?案例:吴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赵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吴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赵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
    2023-07-05
    485人看过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克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吗?
    1、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哪些特殊条件?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三)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体可参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3、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特殊条件是什么?除需要符合《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基
    2023-06-06
    134人看过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等级的划分、职责与权限第三章资质的申报、审批与管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工程试验检测的质量,促进水运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试验检测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水运工程系指港口、航道、内河航运、水运工业工程及其相应的生产、生活配套工程。第四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对水运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设备质量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是为控制和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提供科学、公正的试验检测服务的机构。第五条交通部是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管理,其办事机构为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管部门,其办事机构
    2023-06-08
    8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更多>

    #证券公司
    相关咨询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有什么新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6
      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制约担保机构的非法活动。能够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如果未下发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担保机构所经营的项目及范围。谢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 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2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
      中国XX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