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意欲嫖娼的成年男子,一个是被逼卖淫的未成年女子,按照常理来讲,当嫖娼行为完成之后,双方自然将相安无事。但因为男子良心未眠,善心萌发,于是,在听到少女的不幸遭遇之后,竟演出了一场英雄救美的故事。
现在,这个故事已经演变成一条轰动网络的社会新闻。更重要的是,竟然由此而引申出了一个热门话题,也就是该男子的行为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争议话题。
在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关系:一是该男子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二是该男子的行为是应该受到鼓励还是处罚?三是警察对该男子的处理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该男子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按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界定,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见义勇为的情形,必须符合一下三个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在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中,我们看到,该男子先是见到小敏年纪较小(感觉必有隐情),后是与其聊天(了解实际情况),再是萌动恻隐之心,最后是决定报案。显然,该男子从决定报案到实际报案的行为,一是为了一个未成年少女的人身安全,二是不顾个人安全可能受到报复、行为可能受到处罚、形象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三是以勇于报案的实际行为同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无论是道德概念还是法律概念,其行为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我们来看看该男子的行为是应该受到鼓励还是应该受到处罚?根据前述观点,也因为其行为的正义性和利他性,张某的行为完全属于见义勇为,所以应该对其进行鼓励,并要大力提倡类似的行为。有网友认为,应该奖励作为嫖客的该男子的行为,其理由包括: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我以为这些网友分析得非常在理,非常合理。如果从更高的视角上看,该男子不仅有良心、有善心、有爱心,更有法律上的权利理念。因为,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政府乃至全社会来说,儿童利益最大化不仅是一项国际准则,更是一种深入人心、惠及所有下一代的现代理念。对该男子来说,他可能未必考虑如此透彻,但他绝对考虑到了小敏这样一位正值花季的少女的未来。可见,该男子的行为不仅应该予以提倡,而且还应该予以鼓励,否则将有更多地少女面临厄运。尽管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作为嫖客的张某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仗义拯救花季少女,其勇气可嘉,义气可褒,正气可奖。相比那些见死不救的人,其行为显得尤为可贵。更为感人的是,张某尽管承认有嫖娼的目的,但实际上其嫖娼行为没有发生。从法律上来讲,其行为应视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中止行为。所以,无论是从张某决定报案的心态还是从其行为实际中止的状态来看,其行为都不应该受到处罚。
最后,我们来看看警察对张某的处理是否得当、是否合理?既然其行为什么属于见义勇为,既然其行为应该受到鼓励,既然其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那么为什么警察还要对其进行处理呢?其行为是罪不当罚还是罪过相当?从目前的事实中,可以看到,尽管张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之义举,但张某本身意欲实施嫖娼的行为毕竟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照规定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如何处罚呢?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的处罚。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性质也出现了变化。因为张某的报警与救人行为确实保障了卖淫女的利益不再受到侵犯,使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不再受到损害,因而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按照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就可以将其界定为立功表现而免予处罚。不仅如此,张某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已经形成中止状态,所以,更应该对其免予处罚。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张某没有实际中止,也没有见义勇为,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我们还要看到,如果警察教条执法,谁能保证还有哪个嫖客敢于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呢?于是,一种已经中止了的违法行为,一种属于见义勇为性质的正当行为,一种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的有益行为,显然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简而言之,其行为属于罪不当罚,但并非罪过相当。更通俗一点说,这是一种功大于过的仗义之举。所以,警察对张某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免予处罚,完全正当,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既有事实依据,更有法律依据。
当然,嫖娼毕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卖淫更不是什么荣耀的事情。我们赞赏嫖娼男勇救卖淫女的见义勇为行为,但我们决非支持卖淫嫖娼行为。为此,我们在鼓励并支持各种各样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乃至社会管理究竟面临什么样的难题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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