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主观故意能定挪用公款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23:49:00 235 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满足四项基本元素,即法律责任主体、法定心理状态、侵犯的具体法益以及确凿的行为事实。

具体地来说,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担任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对于犯罪人而言,其应当对所实施的侵财行为持有明确且故意的心态;

而从侵犯的法益角度看,必须是通过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共财产;

最后,从传导至客观事实的层面来看,必须存在实际挪用法定款项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举动,即便未触及刑事责任的红线,也要面临来自所在机构的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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