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1:24:01 390 人看过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的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4、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5、案件有特殊情况或者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羁押期限已经满了,但案件尚未完结,需要监视居住的。以上就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

监视居住的适用人群

适用监视居住的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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