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能不能招投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对失-信被捃人进行信用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参考招标投标工作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
(三)其他程序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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