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随之亦出现了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严重。
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甚至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得刻不容缓。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而劳务派遣是该法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作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些调研工作,并针对劳务派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劳务派遣现象剖析???
l.有的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缓解就业压力,反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并不从事实际生产,除了自身经营所需人员,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缓解就业压力。
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居间“牵线搭桥”,其使命在“搭桥”成功后就已完成。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将劳动者视为自己的职工,参与分配劳动者本该独立支配的劳动收入,使参与分配的角色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自然减少。
由于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性目的决定了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制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需求,无法充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色。
某些劳务派遣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减少劳动者收人为经济基础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当立法禁止以减少劳动者收入的方式来提高企业效益的做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理应为提高劳动者收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服务,也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实现。
2.舍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严重浪费国家财力物力资源。
劳务派遣组织的最初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这一点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目的相同。如确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没必要舍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各级再就业组织的积极性,往往对劳务派遣组织给予再就业基金补助、奖励和税收减免,使得劳务派遣组织既可以收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又可以获得政策鼓励和税收减免,利润相当可观,这正是许多单位、组织、个人没立劳务派遣组织的目的。
3.劳务派遣实际上属于劳动力的有偿交易活动,多层派遣劳动力或转让劳动力现象普遍存在,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务派遣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动力交易行为的中介机构。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往往会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
特别是派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很高,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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