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5:22 64 人看过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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