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对违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纪律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违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纪律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市政府:
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个别地方和单位也存在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现象,影响了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形象。为严肃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对违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纪律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一、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不执行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二)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有偿转移金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三)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落实有关待遇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在城镇退役士兵实施分配一个月后,由安置机关下达通知,责令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二)对拒绝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由安置机关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必要时,提请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违纪行为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安置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监察建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监察建议的单位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监察范围内的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不属于监察范围的,提请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予以立案调查,给予党纪处分。
(三)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晋职、晋级和评为先进个人。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由安置主管部门提请人事、劳动部门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冻结该部门、单位年度其他增人计划,缓办其工人考工定级等工作。
(五)接收安置单位因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严肃纪律是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实行安置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严肃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安置主管部门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分配城镇退役士兵,对违反安置法规、政策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广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
济宁市监察局
济宁市民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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