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工会组织应当着眼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法用好集体协商这一工会维权的重要手段。
集体协商法治化的进展和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逐步完善和发挥作用,与这项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息息相关。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特别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完善,使得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取得了明显进展。
1992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后,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作为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劳动法》确立了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各项基本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集体协商制度,这标志着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正式起步。200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该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工会是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定主体。2007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在特别规定一章中用一节的篇幅,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议生效等方面对集体协商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丰富了集体协商形式,这是迄今为止法律对集体协商制度作出的相对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也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范集体协商制度的部颁规章,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1个省(区、市)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些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规范集体协商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确立了集体协商制度、明确了集体协商主体、规范了集体协商程序、完善了集体协商效力,使得集体协商能够基本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
虽然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建立并且其建设和实施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客观而言,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这归根到底意味着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权威并没有有效树立起来。换言之,就是通过集体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并没有真正发挥基础性作用,没有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一种习惯,没有成为劳动关系双方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究其根源,是因为集体协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建立和实施还存在各种问题或不足之处,影响了集体协商制度的权威,使得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实现集体协商法治化需要不懈努力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实施,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必将进一步提速。但是,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注定需要一个过程,它既需要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又需要实践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需要集体协商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的社会认同,成为劳动关系双方化解矛盾的一种习惯。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集体协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还特别需要工会将其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核心手段,摆上重要工作位置,为推动集体协商实践的广泛深入开展付出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集体协商法,解决集体协商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推动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的首要前提是早日将集体协商法提上全国人大立法日程,通过立法着重解决开展集体协商应当成为企业方法定义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细化规定、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在开展集体协商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以及对企业方不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协商的制约手段等问题,不断增强集体协商制度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强制约束力。同时,应当积极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加快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工作进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下,作出相应的细化规定,特别是应当把一些地方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度的方式规范起来,从而形成上下衔接、相互配合、科学严谨的集体协商法律体系。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实践不够深入的问题。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督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责任,督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依法通过集体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并对违反集体协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尽最大努力做到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争议调处妥善合理、监督指导全面到位,使劳动关系双方能够依法顺利开展集体协商。各级工会作为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主体,应当按照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眼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通过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的实际成效赢得职工的信赖和支持。各级雇主组织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参与主体,应当主动引导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切实将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到位。
有效凝聚社会各方共识,解决涉事各方对其认同度低的问题。集体协商法治化,归根到底就是要让集体协商成为企业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习惯。为此,应当大力倡导用集体协商的办法来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平衡利益、实现双赢,不断提高全社会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度、认可度,特别是注重用事实和典型说话,通过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扩散开展集体协商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的有益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充分认识到,集体协商制度的确是职工受益、企业得利并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制度,进而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共识度,真正让集体协商成为劳动关系双方自发自愿、如影随形的行动自觉。(张建国徐微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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