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证据保全公证合规且无瑕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2:18:33 210 人看过

一、如何确保证据保全公证合规且无瑕疵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争议的焦点,因此保全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制定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篡改等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有可能对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为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保全后果的严重性及申请财产保全人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证金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决定。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条件

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加以保护的证据有可能对本案的实际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2.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是指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受污染的环境、受药害的农作物青苗等。“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是指时过境迁,原来的认证物证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时取证,以后难于取得。

三、诉前保全由哪个法院管辖

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是特定的,即只能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至于说有管权的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问题,这涉及到诉前财财产保全的性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只能是起诉之前提出的。在诉前阶段,由于利害关系人尚未起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尚未通过当事人的起诉而取得实际的管辖权,如果其并非财产所在地,则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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