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刑事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8:51:03 233 人看过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我们国家在进行证据种类分类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它的证据效力来进行的,比如说法律当中就规定由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只要是能够第一反应案件现场的一些具体情况的,都是属于原始证据。比如说被撬坏的门窗等。

一、犯罪嫌疑人受伤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受伤的,首先要对嫌疑人进行治疗,再依据嫌疑人受伤的原因处理。例如因刑讯逼供造成受伤的,嫌疑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并且追究刑讯逼供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哪些

1、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违纪的证据,又要收集对被审查人有利的证据。

2、坚持依规依纪原则收集证据。在证据收集工作中,纪律审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等方法收集证据。在接收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时,要建立证据接收登记台帐,详细记录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的时间、证据份数(页数)、提供人等要素。

3、确保证据一致性。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收集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审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任职文件,在被深查人书写自书材料和谈话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情况要任职情况要确保一致,不得存在矛盾。

4、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使用证据。部分原始证据具有单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丢失或损毁,将给纪律审查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证据辨认环节,需要被审查人、被谈话人对审查组所取原始证据进行辨认时,原则上让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查看原始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档,严防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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